索引号: 1/2019-00023 分类: 政务公开,机关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号: 通公节能办〔2018〕17号
成文日期: 2018-12-29 发布日期: 2019-01-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2019-00023
分类: 政务公开,机关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号: 通公节能办〔2018〕17号
成文日期: 2018-12-29
发布日期: 2019-01-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1-08 09: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6号)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江苏省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苏事管〔2017〕93号)精神,切实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强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效落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南通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南通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南通市公共机构节能                                 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南通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完成和措施的落实,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和《关于推进江苏省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苏事管2017年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工作。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各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法规的行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必须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为《南通县(市、区)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第八条 各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为《全市党政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全面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

第十条各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的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对本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方法主要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主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规定成立监督检查组;

(二)确定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发出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查阅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文件、报告、台帐、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现场检查垃圾分类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检查组现场向被检查对象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对违反垃圾分类规章制度的公共机构提出、下达书面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根据监督检查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通知、工作底稿、综合报告和处理意见、整改反馈情况等文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垃圾分类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通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办法(通公节能办1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