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7-10-25 17: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10月13

 

 

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通财预〔2016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决算及部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名处室、单位按以下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一)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绩效等信息公开,相关处室、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二)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公开,资产管理信息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开;

  (三)机关党委、纪委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各处室及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开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组织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部门概况。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所属单位、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本部门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第四章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按市财政要求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市财政局网站设专栏公开并长期保留。本级及各下属单位公开内容,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的“部门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并长期保留。政府采购信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专栏公开或相关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并长期保留。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10号)、《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通政务公开办发〔2009〕3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九条 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财法〔2015〕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管理的通知》(苏财办〔2014〕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通政传发〔2014〕96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