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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局修订完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4-15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有效利用、保值增值,近日,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促进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新修订的《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资产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办法》明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包括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利用所管理的公共资产(资源)如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广场租赁、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其他特许经营权等取得垄断性收益也应纳入有偿使用的范围。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原则,并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强化了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强调,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局机关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用财政拨付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投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规范组织评估和拍租活动。出租、出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五年。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是规定了担保、投资要求和审批权限。《办法》规定,局属事业单位及其投资举办企业不得利用国有资产担保,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须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效益性论证。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对外投资事项,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对外投资事项,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市财政局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责任。《办法》要求,局机关、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凡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突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办法》提出,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手段带动并促进资产管理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