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19-00508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号: | 通机管党组〔2019〕14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19-05-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项目决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的通知(通机管党组〔2019〕14号) |
索引号: | 1/2019-00508 |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文号: | 通机管党组〔2019〕14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19-05-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项目决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的通知(通机管党组〔2019〕14号) |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项目决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2019年5月24日
项目决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
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加强局系统各类项目(含新建项目、装修维修项目、设备设施添置、委托服务项目等)决策、实施的全流程监督管理,切实增强项目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项目决策
(一)决策机构
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系统各类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项目收集、审核会组织、决策信息反馈、项目实施跟踪等工作。
项目决策根据项目大小与管理层级、条线,分别由党组项目会、协调办项目会、处室(单位)项目会审核。
党组项目会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协调办项目会由各协调办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一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处室(单位)项目会由相关处室(单位)的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开。
(二)决策程序
1、项目申报。各协调办、各处室、各单位应对需要审核决策的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单项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通过局协同办公平台报党组项目会集体研究决策。单项3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局协同办公平台报相应的协调办主任或局分管领导牵头审核。项目申报应科学界定、实事求是、如实申报,严禁对项目进行人为拆分或合并。
2、研究论证。申报单位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预算进行深入研究。报党组项目会的项目会前应充分酝酿、科学论证,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协调办项目会、处室(单位)项目会召开前应向党组书记报告待议项目清单。
3、会议研究。党组项目会集体审核单项3万元及以上项目,研究决定申报项目是否实施,会议报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各协调办主任、局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会议审核分管范围内3万元以下项目,研究决定申报项目是否实施,会议报请局机关党委(纪委)参加。
4、工作纪要。局项目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党组项目会议决策情况形成书面纪要,经党组成员会签后报党组书记审批签发,按照会议项目情况印发至相关协调办、处室、单位,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党组项目会记录、纪要由办公室负责归档备查。各协调办、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各自条线内项目审核会的记录、纪要工作,经与会人员会签后报相应的协调办主任、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申报的各类项目须经党组项目会审核或经相应的协调办主任、分管领导牵头的项目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环节,未经审核同意的项目不得擅自实施。应急抢险处置、紧急维修保障等项目可向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同意后先行实施,并及时补报审核手续,说明具体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类的重大项目和涉及重点、核心部位保障的项目决策实施前,局党组应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项目实施
建立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项目申报单位、财务处、机关党委(纪委)以及机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对各类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一)项目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工作小组依法依规组织项目招标、采购,签订合同。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及中标信息等应按规定公开公示。
(二)项目过程控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质量进行监控。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采用第三方监理。
(三)项目验收评价。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和评价,出具书面结论。
(四)实施办结审批。已实施完毕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局协同办公平台填报项目实施流转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项目经费支付。局财务审计处依据已办结的《项目决策审核表》《项目实施流转表》及相关附件、项目合同、项目验收合格的书面结论,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经费支付手续。局属单位项目经费支付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三、项目监督
建立由机关党委(纪委)牵头,办公室、财务处共同参与的项目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局系统各类项目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一)监督职责
1、参加相关工作会议、活动等,召集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局系统各类项目决策机制执行情况,跟踪督查局各类项目组织实施的情况。
3、主动查找发现项目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或按规定程序责令纠正,并督促整改到位。
4、认真受理局系统有关项目决策、实施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二)监督内容。加强对局各类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决策、实施过程和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有效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跟踪。全面了解、掌握、监督各类项目的决策是否经规范审核通过、实施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是否履行相应的质量监控、验收检查职责,资金的支付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局相应审批流程等等。
(三)专项督查。项目监督工作小组每半年对局系统各类项目的决策、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局党组专题反馈。督查中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到位,并督促其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四、责任追究
对因违反项目决策、实施、监督规定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责任,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