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核,是指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核。
2、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4、保密审核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审核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5、成立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沈洁担任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核相关事宜。所有拟公开信息都必须经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
6、经审核,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经审核,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7、与其他单位和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审核的义务,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8、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9、保密审核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审核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保密审核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保密审核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保密审核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核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10、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泄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追究责任。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