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全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
第三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组等部门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要求:参照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3)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7)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未执行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